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精神以及《湖北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由国家、部委、省市、厅局、学校等部门批准下达的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一)由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
(二)由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文化部、司法部及中央其它部委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湖北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以及由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教学研究项目经费。
(三)由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社科联,武汉市委,武汉市科技局及其它厅(局)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
(四)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及其它符合纵向科研项目条件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原则
(一)凡以湖北经济学院名义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二)纵向项目有其他渠道资助或配套经费的,均应纳入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凡使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除与经费资助单位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学校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四)学校应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校级项目不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纵向科研项目有关的各项工作,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应首先适用于项目来源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如没有相应办法或规定则适用本细则所列开支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
1.办公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网络使用费、邮寄费、电话费,购置办公用品、文具费用,以及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用等。
2.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以及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租车费,不能用于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等)。
3.资料费:科研项目研究中需要支付的论文发表、专著出版、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书籍购买费、文献检索费、印刷费及查新费等。
4.学术交流费:指项目组成员组织或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5.评审验收鉴定费: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及项目完成后,上级或项目来源单位进行的阶段评估与检查、论证、验收、鉴定发生的费用。
6.业务接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接待的各种支出,包括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考察费、餐饮费等。(项目经费总额在50万以上的,业务接待费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0%;项目经费总额在50万以下的,业务接待费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
7.人员费:指项目组成员的津贴、酬金,项目研究过程中临时聘用研究人员(主要指研究生)或研究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生活补助,以及专家咨询费等。(人员费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
8.新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中必须引进成套设备时发生的技术培训费,以及项目组成员攻读学位及短期技术培训的费用。
9.数据采集费:在项目研究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10.其他:除上述费用外,科研过程中所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直接费用。
(二)实验材料费:进行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
(三)仪器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现有仪器设备的改造升级费,为委托单位代购或研制组装设备发生的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四)测试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分析化验及加工等的费用。
(五)外协经费:指项目在研究中存在难题或难点,本单位不具备解决的技术能力或条件,需要委托外单位进行技术协作所发生的费用。
(六)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及办公场所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七)管理费:指学校支持科研项目的研究而支出的人员、资源等相关费用。(经费到帐后,一次性提取5%的管理费)
(八)对于中外合作科研项目,按资助条款或协议(合同)要求开支经费。
第五条 校内项目科研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图书资料除外),不得开支车辆使用费、人员费和业务接待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由校财务处和科研处统一管理,科研课题取得经费后,财务处将课题经费转入科研项目专户,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以及纵向科研经费开支的相关要求填写《湖北经济学院课题经费预算表》,提交科研处审核。
第七条 科研处从经费开支范围、开支额度等方面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对审核未通过的经费预算,责令项目负责人对预算进行调整;对审核通过的经费预算进行备案,并向课题负责人发放《湖北经济学院科研项目经费本》。
第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如确有需要,预算调整在总经费10%-20%并符合经费开支范围规定额度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北经济学院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经院系审核,由科研处批准、备案后执行。预算调整超过总经费20%或2万元的,须经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支出预算中的人员费、业务接待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
第十条 为鼓励科研成果产出,由于增加论文发表、专着出版等成果出版费用而进行的经费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整。
第四章 借款与报销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借支
(一)纵向科研经费的借支在3000元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领导审批;3000-50000元,科研处审核,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50000-200000元,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0000元以上的,经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对同一科研项目,已有借款未还清者,不得再次申请借支。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报销
(一)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课题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领导审批; 5000-10000元,科研处审批;10000-50000元,科研处审核,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50000-200000元,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0000元以上的,经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报账程序
1. 项目经费报销原则上由专职经费管理员负责。专职经费管理员持《湖北经济学院科研项目经费本》和有效票据到科研处审核、下账。在报销凭证封面注明项目编号和财务编号,如项目结题报销另附带项目结题通知书;
2. 按照相应审批程序签字审批;
3. 持审批后的《湖北经济学院科研项目经费本》和支出票据到财务处报销。
(三)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评审费等没有正式收据的费用,在项目批准预算范围内,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收款人签名、科研处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
(四)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办公用品、书籍及网上所购物品的报销,除提供正规发票外还需附明细清单;购买研究用电脑等固定资产需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利,不得开支礼品、烟酒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项目负责人不得换开发票或取得假发票,虚报冒领、套取学校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外协经费划拨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财务部门提供双方或多方委托协议、对方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码证和其它必要的资料,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后办理划拨手续。项目负责人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五章 经费决算和结题
第十五条 决算管理
(一)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编报项目决算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该科研项目的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科研处给予指导和审核。
(二)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北经济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报科研处审核后到财务处盖章确认。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决算,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处办理结项手续,并在六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三)项目结题后,由科研处将结题项目通知单送监察审计处,监察审计处按规定对结题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结题与结余经费管理
(一)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财务结算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有应付未付账款的,要全部处理完毕。
(二)纵向科研经费的结余资金,执行上级有关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按项目主管部门或资金提供方的规定,原则上要全额或部分上缴。
(三)不上缴的纵向科研结余经费,按照项目负责人结转为"科研启动基金"。"科研启动基金"重点用于已结题项目拓展研究的预研和启动等日常科研业务费,也可适当用于科研仪器的维护、人员经费(含研究生助研津贴、专家咨询费)等开支。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二级学院和科研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
第十八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的逾期结项或被撤项、中止的科研项目除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规定追缴项目来源单位的拨款经费外,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缴该项目的部分或全部配套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建立科研经费绩效管理机制。科研处、财务处定期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涉嫌违法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